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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Mar 16, 2024 3:44:33 GMT
继承问题,它同时构成了第 1,010 条法律规定的例外,这将合法制度置于边缘。我现在将分析守则改革中纳入的这一新颖之处。 四.保护弱势群体:有利于残疾继承人的改进。规则的例外。 《法典》在改革中纳入的另一项创新,是第 2,448 条规定中设想的一项创新,即通过死者可以通过他认为适当的任何方式,包括通过除可用部分之外的遗嘱信托,处置三分之一(1/3)的合法部分,以将其用作对后代或长辈的严格改进残疾。 Seda 博士和 Cofré [12]正确地指出,这一改进促进了继承人分配方面的更大团结,以使通用合法部分让位于对残疾人的保护,而 Córdoba 博士[13]已正确地表达了,当基于家庭团结原则的合法继承专门解决残疾造成的后果时,继承法以最忠实的方式并符合其福利性质实现了其目标 通过这种方式,我们发现自己有另一种形式的继承计划,在改进的情况下,构成死者的专有特权,也就是说,它不是作为权利问题运作的,也不能由死者提出要求。 继承人,但完全取决于死者的意愿。谁可以选择利用或不利用这种改进,无论是通过体内行为还是通过死亡原因。 事实上,如果死者选择改善,可以采取任何他认为适当的方式,例如通过强制分割(第2,330条);建立某种确定的事物的遗产(第 2,498 条);食品(第2,509条);用益权(第 2,129 条);使用权(第 2,154 条)或居 垃圾邮件数据 住权(第 2,158 条)或免除核对或遗嘱改进或书面行为(第 2,391 条),甚至通过遗嘱信托(第 2,493 条)有利于残疾长辈或后辈。 死者所提供的改善的潜在受益人必须是残疾人,这是不可避免的要求。在这方面,该法典提供了残疾人的定义,阿根廷的许多作者[14]在术语或概念上都遵循这一定义,该定义与《国际残疾人权利公约》所提供的定义不同。 残疾人[15],因此鉴于立法协调[16],他们被配置为悬而未决的挑战。 五、遗嘱信托 该法第 1,699、1,700 和 2,593 条规定中考虑的这一数字可以成为保护弱势群体(即残疾人)的有效工具。梅迪纳博士和多雷斯取得了成功。Rivera 和 Rolleri [17]表示,残疾儿童的父母一直关心一个问题,例如确定父母去世后由谁来照顾他们,从根本上来说,谁将满足他们的需求并管理他们的资产。 实际上,通过该机构,遗嘱人可以对全部遗产、不可分割的部分或特定资产建立信托,并向信托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发出指示,而不能影响强制继承人的合法权利,但以下情况除外:享有第2,448条规定的改善可能性的残疾继承人。 然而,这些作者[18]表示,他们认为受益人必须是无能力的强制继承人,我不同意这一立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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